由于國家稅局剛出臺了16號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的公告,明確要求從7月1日起開具發票要填寫對方企業的名稱及稅號,小編以及小編的同事也接了很多客戶的電話咨詢關于普通發票不能填寫納稅人識別號,小編整理一下,發現有一些發票是不需要填寫納稅人識別號的,下面分享給大家。
開給個人的發票,個人是沒有稅號,是否需要對方身份證號碼?,答案是不需要的,16號公告第一條第一款規定“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個人消費者購買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不需要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地址電話、開戶行及賬號信息,另外,個人并沒有稅號,更沒有開戶行。所以,開給個人的發票,是不需要身份證號、納稅號的。
是不是可以只填寫開票名稱?16號公告第一條第一款明確,“本公告所稱企業,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業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其他企業”。
所以,公告不適用給政府機構及事業單位中的非企業單位開具發票情形。
取得開具日期為2017年7月1日后的普通發票,如果未填寫稅號的,屬于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用于辦理涉稅業務,但是是7月1日之前的,例如開具時間是6月,7月1日之后還是可以報銷抵扣的。
購買方為國外客戶的,不適用公告規定,所以也不需要填寫發票納稅號。
只要是增值稅普通發票,且有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次的,對方是企業時,均需要填寫,但正規發票上沒有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次,不適用16號公告規定。則不需要填寫納稅號識別號。
另外,普通發票填寫“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是否為強制規定?
根據規定,普通發票且可以填寫納稅人識別號的,就必須填寫,是強制規定,如果沒有按照規定執行,是不能進行抵扣的?! ?/span>
聯系地址、電話及開戶行是否要填?只要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時,需提供地址、開戶行以及賬號,對于普通增值稅發票并沒有強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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